第 1 篇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

第 1 篇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

1.1 总则

1.1.0.2 本条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为码头、防波堤、防砂堤、护岸、船闸、干船坞、船台、滑道、航标、各类航道整治、疏浚、吹填、陆域形成、道路、堆场和设备安装等水运工程的质量检验。

1.1.0.3 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是合格标准。达不到合格标准要求的工程,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因此规定水运工程的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能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2 术语

本章给出的术语主要是本标准第1篇有关章节引用的。主要是参考《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GB/T 6583-1994)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等编写的。

对于本标准其他篇所引用的术语,因数量较多、篇幅过大,不再列入,各篇需要解释和说明的术语,在各篇的相关条文说明中进行解释。

1.3 基本规定

1.3.0.1 本条规定了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将主要要求列入附录A,这是保证项目施工质量的必要条件。

1.3.0.2.1 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先决条件,为防止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先决条件,为防止出现差错,故对其的进场验收和抽样复验做出了具体规定。

1.3.0.3.4 工程结构安全的性能指标需要依靠抽样试块或试件的试验检验结果反映,试块或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非常重要,因此规定监理单位对这些试块或试件的抽样和试验进行见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1.3.0.3.7 对承担试验检测单位能力等级的要求,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1.3.0.3.8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多是依靠检验人员的经验和简单检测进行评价的,每人的评价难免出现一些不一致。为减少检验人员印象对评价结果的影响,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故要由检验人员共同确认。

1.4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划分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划分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和水运工程行业的常规做法规定的。在保留原来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基础上,增加了分项工程检验批概念,以适应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的需要。

水运工程的单位工程划分比较复杂。考虑到水运工程的建设规模较大、结构形式丰富,施工周期较长等特点,为便于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体现分期投资、分期施工、分期投产使用和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的精神,故规定按工程类型、不同使用功能和施工独立性划分单位工程。

本条对水运工程的单位工程划分作了十条具体规定。在执行这些规定时,要注意“施工及验收的独立性”,凡不具备独立性的,不能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分项工程是工程施工的工序或工种。分项工程检验批是施工过程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施工内容,其质量特性基本一致,因此将之作为质量检验的基本单元。

1.5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1.5.0.1 对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内容和合格标准的规定。

分项工程检验批是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本单元,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的基础。本次修订对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般检验项目中的检验要求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允许偏差项目并入一般检验项目,二是将允许偏差检测的合格率由过去的“不低于 70%”提高到“不低于 80%”,且对最大偏差值进行了限制。

1.5.0.4 本条对单位工程质量检验的内容及要求进行了调整,对涉及工程安全的分部工程,增加了对质量控制资料、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项目抽查检测的要求,以进一步体现“强化验收”和对结构安全的重视。

1.5.0.5 对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的规定,是根据有关单位目前的一般做法规定的。

1.5.0.7 本条要求分项工程的主要项目、一般项目都需符合质量检验合格的规定。当某项质量特性达不到合格标准返修处理后要按本条规定进行检验。

1.5.0.8 对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有关记录的统一规定。在原《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221-98)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分项工程检验批、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的质量检验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和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表和单位工程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等。同时,为统一主要质量控制资料用表的格式,编写了水运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技术规定和主要用表格式,列为附录供有关方面使用。

1.6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程序和组织

本章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质量检验的计划管理,明确时间、程序和管理要求,保证工程建设各方面的质量检验工作有序开展,并体现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

1.6.0.2 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质量检验是整个工程质量检验的基础,同时检验工作量也比较大。为加强工序过程控制和严格掌握标准,故规定应先由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再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和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检验与确认。

1.6.0.3 由于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故规定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还应通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项目的检验。

1.6.0.6 ~ 1.6.0.8 对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质量检验程序的要求是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