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D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要求
附录D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要求
D.1 一般规定
D.1.0.1 本附录适用于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或验证性检测。
D.1.0.2 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D.1.0.3 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的部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由质量监督机构会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选定。
D.1.0.4 本承担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具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相应能力等级,并经质量监督机构认可或授权。承担检测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
D.1.0.5 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除符合本附录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D.2 混凝土强度检测
D.2.0.1 混凝土结构主要构件实体混凝土强度验证性检测的抽查数量可按表 D.2.0.1确定。

D.2.0.2 混凝土强度检测宜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或取芯法,其检测条件、检测方法和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技术规程》(JTJ/T 272)的有关规定。
D.3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D.3.0.1 混位于水位变动区和浪溅区的主要构件实体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的抽查数量可按表表 D.3.0.1确定。

D.3.0.2 混对桩和梁类构件应对全部主筋进行检测;对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 6 根受力筋进行检测;对沉箱、扶壁、圆筒、闸墙、坞墙和挡浪墙等,应至少抽取 6 根受力筋进行检测。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 2~3 个点。
D.3.0.3 混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测时,所用的仪器应进行校准。其检测误差应满足表 D.3.0.3的要求。

D.3.0.4 桩、梁、板、沉箱、扶壁和圆筒等构件钢筋保护层实际厚度的正偏差不应超过12 mm,负偏差不应超过 5 mm;现浇闸墙、坞墙、挡墙等构件钢筋保护层实际厚度的正偏差不应超过 15 mm,负偏差不应超过 5 mm。
D.3.0.5 主要构件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D.3.0.5.1 主当全部保护层厚度检测的合格点率为 80% 及以上时,保护层厚度的检测结果应判定为合格。
D.3.0.5.2 当全部保护层厚度检测的合格点率小于 80%但不小于 70%时,应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测,当按两次抽样数量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 8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结果仍应判定为合格。
D.3.0.5.3 每次抽样检测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负偏差均不应大于第 D.3.0.4 条第 D.3.0.4 条规定偏差值的 1.5 倍。
D.4 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的检测
D.4.0.1 处于浪溅区和水位变动区的梁、板、沉箱、扶壁和挡浪墙等有抗氯离子渗透性能要求的构件应对抗氯离子渗透性能进行验证性检测。
D.4.0.2 抗氯离子渗透性能验证性检测的试件应在构件上钻芯制取。预制构件宜按同类构件且混凝土数量不大于 20000 m³ 抽检一次,每一次抽检钻取芯样试件的数量不宜少于 3 个;现浇构件的同类构件的芯样试件数量不宜少于 3 个。
D.4.0.3 抗氯离子渗透性能试验芯样试件的尺寸、加工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 275)的有关规定。
D.4.0.4 当采用电通量法检测时,抗氯离子渗透性能试验的检验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D.4.0.4.1 芯样试件的电通量平均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D.4.0.4.2 单块芯样试件的电通量值不得大于设计值的 115%。
D.5 混凝土面层厚度检测
D.5.0.1 混凝土面层厚度验证性检测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D.5.0.1.1 道路宜按长度不大于 1000 m 检测一处,且不应少于 3 处。
D.5.0.1.2 堆场宜按面积不大于 5000 ㎡ 检测一处,且不应少于 3 处。
D.5.0.2 混凝土面层厚度的检测应采用钻芯取样用钢尺测量的方法。
D.5.0.3 混凝土面层厚度检测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D.5.0.3.1 检测的厚度平均值应不小于设计厚度。
D.5.0.3.2 检测的厚度最小值不得比设计厚度小 15 mm 及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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