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篇 航标工程质量检验
第 11 篇 航标工程质量检验
11.1 基本规定
11.1.0.1 航标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宜按表 11.1.0.1-1和表 11.1.0.1-2的规定划分。如工程内容与表列项目不一致,可根据工程特点进行调整。
| 序号 | 单位工程 | 分部工程 |
| 1 | 灯塔 | 基础、塔体、装饰、灯笼、航标设备、附属设施 |
| 2 | 塔型岸标、灯桩和海区导标 | 基础、塔体、装饰、航标设备、附属设施 |
| 3 | 杆型岸标、内河导标和立标 | 每区段的杆型岸标、内河导标和立标 |
| 4 | 浮标 | 每区段的浮标 |
| 5 | 标志牌、桥涵标和桥柱灯 | 每区段的标志牌、每座桥梁的桥涵标和桥柱灯 |
| 6 | 水尺 | 每组水尺 |
注:1、杆型岸标、内河导标、立标、浮标、标志牌等的区段为合同段或航道管理区段;
2、当塔形岸标、灯桩和海区导标等数量较多且工程量较小时,可按合同段或航道管理区段归并成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
| 序号 | 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
| 1 | 基础 | 基坑开挖与回填、抛石基础、砌石基础、桩基础、现浇混凝土墩台、岩石基础、现浇混凝土基础等 |
| 2 | 塔体 | 混凝土塔体、砖砌塔体、钢结构塔体制作与安装、玻璃钢塔体制作与安装等 |
| 3 | 装饰 | 抹灰饰面、反光膜贴面与标识涂装、镶贴面层及水尺刻度等 |
| 4 | 灯笼 | 灯笼制作及安装 |
| 5 | 每区段的杆型岸标和立标 | 基坑开挖与回填、杆型岸标混凝土基座、杆型岸标标杆制作与安装、顶标制作与安装、航标灯器安装、电源安装、雷达应答器及反射器安装、航标遥测遥控终端安装、维护道路和登陆点等 |
| 6 | 每区段的浮标 | 浮标制作与抛设、标体制作与安装、航标灯器安装、电源安装、雷达反射器安装、航标遥测监控终端安装等等 |
| 7 | 每区段的标志牌、每座桥梁的桥涵标和桥柱灯 | 基坑开挖及回填、砌石基础、混凝土基础、标志牌制作与安装、桥涵标和桥柱灯制作与安装等 |
| 8 | 每组水尺 | 基坑开挖及回填、砌石基础、混凝土基础、岩石基础、混凝土水尺尺体、水尺面镶贴及高程刻划等 |
| 9 | 航标设备 | 航标灯器安装、电源安装、雷达应答器及反射器安装、信号标志揭示装置制作与安装、航标遥测监控终端安装等 |
| 10 | 附属设施 | 避雷设施制作与安装、水位遥测遥报装置安装、爬梯及航标维护平台制作与安装、维护道路和登陆点等 |
11.2 航标工程总体
11.2.0.1 航标、标志牌设置的位置和方向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通视良好。导标导线应满足设计要求。
11.2.0.2 航标工程主要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按表 11.2.0.2的规定检查评价,其综合实得分率不应低于80%。
| 单位工程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质量要求 | 标准分 | 评价等级 | ||
| 一级95% | 二级85% | 三级70% | |||||
| 灯塔、塔型岸标 | 1 | 建筑主体 | 塔身垂直,无偏斜 | 10 | |||
| 外形规矩,线条流畅、平顺,无明显凹凸 | 20 | ||||||
| 门窗位置正确、线条平顺 | 5 | ||||||
| 2 | 外墙饰面 | 颜色正确、均匀、醒目 | 5 | ||||
| 面砖线条平直、缝宽一致、无空鼓和脱落,混凝土面无裂缝 | 10 | ||||||
| 3 | 内墙表面 | 踏步、爬梯、护栏规矩并稳固 | 10 | ||||
| 地面平整,无明显缺陷 | 5 | ||||||
| 粉刷、装饰符合要求 | 5 | ||||||
| 无建筑污染 | 5 | ||||||
| 4 | 灯质、电源 | 灯器、设备、线路布置正确、标志清楚 | 10 | ||||
| 灯质正确 | 15 | ||||||
| 杆型岸标 | 1 | 杆身垂直,无偏斜 | 10 | ||||
| 2 | 基座、标杆和顶标连接牢固 | 10 | |||||
| 3 | 杆件无变形,油漆均匀,无漏涂和泛锈,贴膜无起泡缺陷 | 10 | |||||
| 4 | 稳绳布置正确、紧张适度,连接牢固 | 10 | |||||
| 5 | 灯质、顶标正确 | 20 | |||||
| 浮标 | 1 | 位置正确、无漂移 | 10 | ||||
| 2 | 标体安装牢固、浮体系留设施连接牢固 | 10 | |||||
| 3 | 油漆均匀、无漏涂和泛锈 | 10 | |||||
| 4 | 灯质、标体正确 | 10 | |||||
| 航行水尺 | 1 | 大面平顺、棱角完整、无表面缺陷 | 20 | ||||
| 2 | 面砖砌缝均匀、缝宽一致,无空鼓 | 10 | |||||
| 3 | 涂层边缘及刻划清晰,识别性好 | 20 | |||||
| 标志牌 | 1 | 标识正确,识别性好 | 20 | ||||
| 2 | 面板平整,棱角清晰,线条美观 | 10 | |||||
| 3 | 位置正确、固定牢靠 | 10 | |||||
| 3 | 贴膜平整、牢固,无起泡缺陷 | 10 | |||||
11.2.0.3 航标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附录J的规定,对工程具有代表性的河段或航区进行助航效能测试,其效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11.3 岸标和水尺工程
11.3.1 一般规定
11.3.1.1 灯塔、塔形岸标、灯桩和海区导标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宜按结构段或施工段划分。
11.3.1.2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模板、钢筋和混凝土等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本标准下列章节及条文检验。
11.3.1.2.1 模板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第2.1.1节和第2.1.2节的规定。
11.3.1.2.2 钢筋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第2.1.1节和第2.1.3节的规定。
11.3.1.2.3 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第2.1.1节、第2.1.4节、第2.1.5节和第2.1.6节
11.3.2 岩石基础
主要检验项目
11.3.2.1 开挖和整平的范围不得小于设计范围。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11.3.2.2 岩石基础表面的松软覆盖层应清除干净。基岩的风化程度和对岩石表面及裂隙的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11.3.2.3 岩石基础表面的封底应及时。封底混凝土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封底混凝土质量应符合第2.1.4节的规定。
主要检验项目
11.3.2.4 岩石基础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1.3.2.4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 1 | 中心位置 | 100 | 大型基础,逐个检查;小型基础抽查10%且不少于1个 | 1 | 用经纬仪或GPS等测量 | |
| 2 | 基底标高 | 0 -200 |
2 | 用水准仪测量 | ||
| 3 | 封顶找平层平整度 | 10 | 用2 m靠尺和钢尺测量 | |||
| 4 | 预埋件位置 | 预埋铁件 | 20 | 抽查10%且不少于3个 | 1 | 用钢尺测量 |
| 螺栓 | 3 | |||||
11.3.3 基坑开挖与回填
11.3.4 抛石基础
11.3.5 砌石基础
11.3.6 现浇混凝土基础
11.3.7 桩基础
11.3.8 现浇混凝土墩台
11.3.9 杆型岸标混凝土基座
主要检验项目
11.3.9.1 基坑开挖尺寸不应小于设计要求。基坑底部的土质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11.3.9.2 预制混凝土基座强度及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埋设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埋设应稳固,回填土应分层密实。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验资料并观察检查。
11.3.9.3 现浇混凝土基座应振捣密实。强度及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平行检验1%。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验资料并观察检查。
一般检验项目
11.3.9.4 预埋件的种类、数量、制作与埋设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9.5 杆型岸标混凝土基座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1.3.9.5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 1 | 顶面高程 | +20 -0 |
逐个检查 | 1 | 用水准仪等测量 | |
| 2 | 中心位置 | 50 | 1 | 用经纬仪或GPS等测量 | ||
| 3 | 预埋件位置 | 铁件 | 20 | 1 | 用钢尺测量 | |
| 螺栓 | 3 | |||||
11.3.10 混凝土塔体
主要检验项目
11.3.10.1 塔体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按规定抽样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11.3.10.2 塔体混凝土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质量应符合第2.1章的有关规定。
一般检验项目
11.3.10.3 塔体混凝土应密实、平整,分层施工的接茬应平顺,墙面应无明显错台、流坠和破损。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10.4 塔体与基础、塔体各段之间的连接及接缝质量应符合第4.7.8节的有关规定。
11.3.10.5 塔体门、窗、预留孔和踏步等的位置、形式和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10.6 现浇混凝土塔体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1.3.10.6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 1 | 总垂直度 | H<20m | H/1000 | 每座 | 1 | 用经纬仪或吊线测量 |
| H≥20 m | H/1000,且不大于40 | |||||
| 2 | 中心位置 | 100 | 1 | 用经纬仪或GPS等测量 | ||
| 3 | 基础顶面标高 | ±20 | 4 | 用水准仪测量 | ||
| 4 | 直径或边长 | D≤10m | ±25 | 每层 | 4 | 用钢尺测量 |
| D>10m | ±2.5D/10000 | |||||
| 5 | 壁厚 | +10 -5 |
8 | |||
| 6 | 接茬错台 | 5 | 4 | |||
| 7 | 门窗洞口高、宽 | ±5 | 抽查10% | 2 | ||
| 8 | 楼面 | 标高 | ±10 | 每层 | 1 | 用水准仪等测量 |
| 平整度 | 5 | 2 | 用2 m靠尺和塞尺测量 | |||
| 9 | 外壁沿平整度 | 6 | 每座 | 4 | 用2 m靠尺和弧形样板尺测量顺母线和垂直母线两方向 | |
| 10 | 塔体全高 | H≤20m | ±30 | 1 | 用水准仪、经纬仪或GPS等测量 | |
| H>20m | ±40 | |||||
| 11 | 预埋件位置 | 预埋铁件 | 20 | 抽查10% | 1 | 用钢尺测量 |
| 螺栓 | 3 | |||||
注:H为塔体高度,D为直径或边长,单位为mm。
11.3.10.7 预制和安装混凝土塔体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1.3.10.7-1和表11.3.10.7-2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 1 | 直径或边长 | D≤10m | ±25 | 逐件检查 | 2 | 用钢尺测量 |
| D>10m | ±2.5D/1000 | |||||
| 2 | 高度 | ±10 | 4 | |||
| 3 | 壁厚 | +10 -5 |
4 | |||
| 4 | 顶面平整度 | 10 | 4 | 用水准仪或尺测量 | ||
| 5 | 外壁竖向倾斜 | 2H/1000 | 2 | 用经纬仪或吊线测量 | ||
| 6 | 外壁母线平整度 | 10 | 4 | 用2 m靠尺和弧形样板尺测量顺母线和垂直母线两方向 | ||
| 7 | 门窗洞口 | 位置 | 10 | 1 | 用钢尺测量 | |
| 高、宽度 | ±5 | 2 | ||||
| 8 | 预埋件位置 | 预埋铁件 | 20 | 抽查10% | 1 | 用钢尺测量 |
| 螺栓 | 3 | |||||
注:D为直径或边长,H为构件高度,单位为mm。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 1 | 总垂直度 | H<20m | H/1000 | 每座 | 1 | 用经纬仪或吊线测量 |
| H≥20m | H/1000,且不大于40 | |||||
| 2 | 中心位置 | 100 | 1 | 用经纬仪或GPS等测量 | ||
| 3 | 基础顶面标高 | ±20 | 4 | 用水准仪等测量 | ||
| 4 | 上下节错台 | 10 | 逐件检查 | 4 | 用钢尺测量 | |
| 5 | 相邻段错台 | 20 | 4 | |||
| 6 | 安装缝缝宽 | 20 | 4 | |||
| 7 | 塔体全高 | H<20m | ±30 | 每座 | 1 | 用经纬仪、水准仪或GPS等测量 |
| H≥20m | ±40 | 1 | ||||
注:H为塔体高度,单位为mm。
11.3.11 砌筑塔体
主要检验项目
11.3.11.1 砌筑所用砖和块石的种类、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检验资料并观察检查。
11.3.11.2 砌筑砂浆的质量应符合第2.7.2节的有关规定。
11.3.11.3 楼板、踏步等构件混凝土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构件质量应符合第2.1章的有关规定。
一般检验项目
11.3.11.4 砌体组砌形式满足设计要求,砌块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砌缝砂浆应饱满,勾缝应均匀、密实。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11.5 门、窗、预留孔和踏步等的位置、形式和尺寸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11.6 砌筑塔体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1.3.11.6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 1 | 塔体全高 | ±30 | 每座 | 1 | 用水准仪、经纬仪或GPS等测量 | |
| 2 | 中心位置 | 100 | 1 | 用经纬仪或GPS等测量 | ||
| 3 | 基础顶面标高 | ±20 | 4 | 用水准仪等测量 | ||
| 4 | 直径或边长 | ±25 | 4 | 用钢尺测量 | ||
| 5 | 壁厚 | ±15 | 4 | |||
| 6 | 门窗洞口高、宽 | ±5 | 抽查10% | 4 | ||
| 7 | 楼面 | 标高 | ±20 | 每层 | 1 | 用水准仪测量 |
| 平整度 | 5 | 2 | 用2 m靠尺和塞尺测量 | |||
| 8 | 外壁平整度 | 6 | 每座 | 1 | 用2 m靠尺和弧形样板尺测量顺母线和垂直母线两方向 | |
| 9 | 总垂直度 | H≤10m | 10 | 1 | 用经纬仪或吊线测量 | |
| H>10m | 20 | |||||
| 10 | 预埋件位置 | 预埋铁件 | 20 | 抽查10% | 1 | 用钢尺测量 |
| 螺栓 | 3 | |||||
注:H为塔体高度。
11.3.12 钢结构塔体制作与安装
主要检验项目
11.3.12.1 钢材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应全数检查,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抽样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11.3.12.2 钢结构的连接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连接质量应符合第2.2.2节、第2.2.3节和第2.2.5节的有关规定。
11.3.12.3 塔体与基础连接的地脚螺栓数量和紧固应满足设计要求,外露丝扣不应少于2扣。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12.4 钢结构涂装的材料品种、涂装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涂装质量应符合第2.2.8节的有关规定。
一般检验项目
11.3.12.5 塔体构件应完好。运输过程造成的变形和涂层损坏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12.6 踏步或爬梯等的位置和形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12.7 钢质圆筒塔体制作与安装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1.3.12.7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 1 | 制作 | 分段直径 | ±5 | 逐件检查 | 2 | 用钢尺测量 |
| 2 | 分段高度 | +10 -5 |
2 | |||
| 3 | 分段端面平整度 | 2 | 2 | |||
| 4 | 安装 | 基础顶面标高 | ±20 | 每座 | 2 | 用水准仪等测量 |
| 5 | 中心位置 | 100 | 2 | 用经纬仪或GPS等测量 | ||
| 6 | 塔体全高 | ±20 | 1 | 用水准仪、经纬仪或GPS等测量 | ||
| 7 | 总体垂直度 | H/1500,且不大于40 | 1 | 用经纬仪或吊线测量 | ||
注:H为塔体高度,单位为mm。
11.3.12.8 钢质塔架制作与安装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1.3.12.8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 1 | 制作 | 分段外轮廓尺寸 | ±5 | 逐件检查 | 2 | 用钢尺测量 |
| 2 | 分段平面对角线 | ±5 | 2 | |||
| 3 | 分段高度 | +10 -5 |
2 | |||
| 4 | 安装 | 基础顶面标高 | ±20 | 每座 | 2 | 用水准仪等测量 |
| 5 | 中心位置 | 100 | 1 | 用经纬仪或GPS等测量 | ||
| 6 | 塔体全高 | ±20 | 1 | 用水准仪、经纬仪或GPS等测量 | ||
| 7 | 总体垂直度 | H/1500,且不大于40 | 1 | 用经纬仪或吊线测量 | ||
注:H为塔体高度,单位为mm。
11.3.13 玻璃钢结构塔体制作与安装
主要检验项目
11.3.13.1 玻璃钢的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11.3.13.2 塔体或各分段的形状、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塔体的平面尺寸和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尺寸。塔体不得老化或褪色。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按规定抽样平行检测。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并观察和尺量检查。
11.3.13.3 塔体与基础以及塔体各分段之间的连接件及连接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一般检验项目
11.3.13.4 预留孔洞和爬梯等的位置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11.3.13.5 玻璃钢结构塔体安装工程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3.13.5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1 | 塔体全高 | ±20 | 每5~10 m一段 | 1 | 用水准仪、经纬仪或GPS等测量 |
| 2 | 基础顶面标高 | ±20 | 2 | 用水准仪等测量 | |
| 3 | 截面尺寸 | ±10 | 4 | 用钢尺测量 | |
| 4 | 总垂直度 | H/1000且不大于20 | 4 | 用经纬仪等测量 |
注:H为塔体高度,单位为mm。。
11.3.14 杆型岸标标杆制作与安装
主要检验项目
11.3.14.1 钢材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按规定抽样平行检测。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11.3.14.2 杆型岸标、导标和立标钢结构的连接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连接质量应符合第2.2.2节、第2.2.3节和第2.2.5节的有关规定。
11.3.14.3 钢结构涂装的材料品种、涂装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涂装质量应符合第2.2.8节的有关规定。
11.3.14.4 安装位置和连接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地脚螺栓连接应紧固,外露丝扣不应少于2扣;杆型岸标的稳绳应沿标杆四周大致均匀分布,并应与锚碇牢固连接,松紧适度。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11.3.14.5 工作平台与标杆或导标应连接牢固,不得倾斜或松动。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一般检验项目
11.3.14.6 杆件、工作平台及爬梯等金属构件应完好。运输过程造成的变形和涂层损坏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14.7 杆件制作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3.14.7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 1 | 制作 | 长度 | L≤10 | ±10 | 抽查10% | 1 | 用钢尺测量 |
| L>10 | ±20 | ||||||
| 2 | 弯曲度 | 10 | 1 | 拉线,用钢尺测量 | |||
| 3 | 安装 | 附属构件位置 | 灯架 | ±10 | 逐件检查 | 1 | 用钢尺测量 |
| 工作平台 | ±15 | 1 | |||||
| 爬梯爬杆 | ±5 | 5 | |||||
| 4 | 总垂直度 | H/200且不大于50 | 1 | 吊线测量 | |||
注:L为构件长度,H为标杆高度,单位为mm。
11.3.15 混凝土水尺尺体
主要检验项目
11.3.15.1 水尺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按规定抽样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11.3.15.2 水尺尺体混凝土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质量应符合第2.1章节的有关规定。
11.3.15.3 水尺尺体的布置和结构形式应满足设计要求。水尺高程校准点的位置与标石的制作和埋设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11.3.15.4 锚杆布设及与基础的连接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尺体不得露筋、破损缺角。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一般检验项目
11.3.15.5 尺体混凝土应密实、平整,分层施工的接茬应平顺,表面应无明显错台、流坠和破损。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11.3.15.6 现浇混凝土水尺尺体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1.3.15.6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 1 | 轴线位置 | 1000 | 逐件检查 | 2 | 用经纬仪或GPS等测量 | |
| 2 | 尺体尺度 | 宽度 | +20 -10 |
6 | 用钢尺测量上、中、下部 | |
| 高度 | -30 -10 |
2 | 用钢尺测量 | |||
| 3 | 平整度 | 5 | 1 | 用2 m靠尺和塞尺测量 | ||
11.3.16 抹灰饰面
主要检验项目
11.3.16.1 抹灰饰面所用水泥砂浆的强度、耐久性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砂浆质量应符合第2.7.2节的规定。
一般检验项目
11.3.16.2 抹灰层与基底应粘结牢固,不应有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11.3.16.3 表面应平顺、光滑,边角应方正、整齐,不应有缺损。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16.4 抹灰饰面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1.3.16.4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1 | 表面平整 | 4 | 每20 m²抽查一处 | 1 | 用2 m靠尺和塞尺测量 |
| 2 | 边角方正 | 4 | 抽查10% | 1 | 用直角尺测量 |
11.3.17 镶贴面层及水尺刻度
主要检验项目
11.3.17.1 镶贴面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并观察检查。
11.3.17.2 水尺的高程标识和刻划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清晰易于辨识。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一般检验项目
11.3.17.3 镶贴应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棱边缺损等缺陷。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用小锤轻击检查。
11.3.17.4 面砖镶贴及水尺刻划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1.3.17.4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1 | 平整度 | 2 | 每20 m²一处;水尺每延米不少于2处 | 1 | 用2 m靠尺和塞尺测量 |
| 2 | 相邻面砖高差 | 1 | 1 | 用钢尺测量 | |
| 3 | 刻划标识高程 | 20 | 每2 m一处 | 1 | 用水准仪等测量 |
注:直接安装在其他建筑物上的水尺仅检查序号3的指标。
11.3.18 反光膜贴面与标识涂装
主要检验项目
11.3.18.1 涂料与反光膜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并观察检查。
11.3.18.2 涂装或粘贴反光膜完成后的标志、标记应揭示正确、清晰完整。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检验项目
11.3.18.3 反光膜粘贴应完好、平整,无明显拼缝、气泡,不得起皱。不同颜色区域的接边应清晰整齐。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19 顶标制作与安装
主要检验项目
11.3.19.1 顶标的形状、尺寸和颜色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内河助航标志》(GB5863)、《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T16161)、《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等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用尺量。
11.3.19.2 顶标所用材材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按规定抽样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出厂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11.3.19.3 顶标安装的连接方式、连接螺栓的规格和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螺栓连接应牢固、无松动,外露丝扣不应少于2扣。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检验项目
11.3.19.4 顶标面板应与骨架连接牢固。面板的间隙或孔隙应均匀,边线应整齐、无毛刺等缺陷。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19.5 顶标面板应完好。运输过程造成的变形和涂层损坏应矫正或修补。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19.6 顶标制作与安装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满足表11.3.19.6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 1 | 平整度 | 外形尺寸 | 航行标志 | 锥形体 | B | ±5 | 抽查20% | 2 | 用钢尺测量 |
| H | ±10 | 1 | |||||||
| 罐形体 | φ | ±10 | 2 | ||||||
| H | 1 | ||||||||
| 球形体 | φ | ±20 | 2 | ||||||
| 四菱体 | B | ±10 | 6 | ||||||
| 梯形牌 | b1 | ±8 | 2 | ||||||
| b2 | |||||||||
| 信号标志 | 圆形牌 | φ | 1 | ||||||
| 菱形牌 | B | 4 | |||||||
| 三角形与矩形组合牌 | B | 6 | |||||||
| H | |||||||||
| 2 | 标面板条宽度 | ±3 | 抽查20% | 6 | |||||
| 3 | 标面板条间距 | ±3 | 6 | ||||||
| 4 | 连接螺孔的中心位置 | 3 | 2 | 用钢尺测量 | |||||
| 5 | 安装 | 安装垂直度 | 8 | 1 | 吊线测量 | ||||
| 6 | 顶标与标杆连接法兰盘边缘间隙 | 不大于1 | 2 | 用塞尺测量 | |||||
注:φ为直径,H为顶标高,B为边长,b1和b2分别为梯形牌的上下边长,单位为mm。
11.3.20 桥涵标及桥柱灯制作与安装
主要检验项目
11.3.20.1 桥涵标牌和桥柱灯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按规定抽样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11.3.20.2 桥涵标牌的外形尺寸、立柱和纵横梁的布设应满足设计要求。标牌及桥柱灯安装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且不得影响桥梁结构的安全性。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安装许可资料并观察检查。
11.3.20.3 标牌面板与纵横梁及支撑梁、立柱与横梁、立柱与基础和标牌及后支撑的连接方式、连接点密度以及预留孔的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灯器安装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11.3.20.4 桥涵标、桥柱灯安装的位置和朝向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20.5 灯器等发光体的规格和质量、安装位置、数量及照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显示信息应正确。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检验项目
11.3.20.6 标牌正面应平整,边缘应平顺无毛刺。面板与横梁之间应牢固连接,不得松动。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20.7 标牌贴膜和涂装的材料品种、涂装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涂装质量应符合第2.2.8节和第11.3.18节的有关规定。
11.3.20.8 运输和安装过程中造成的涂层和贴膜损坏应修补完好。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20.9 桥涵标、桥柱灯制作及安装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1.3.20.9-1和表11.3.20.9-2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 1 | 面板立面尺寸 | 长 | ±20 | 逐件检查 | 2 | 用钢尺测量 |
| 宽 | ||||||
| 对角线长度差 | ||||||
| 2 | 面板平整度 | 3 | 每20 m²一处,且不少于二处 | 用2 m靠尺和塞尺测量 | ||
| 3 | 预留的安装孔位置偏移 | 2 | 抽查10% | 1 | 用钢尺测量 | |
| 4 | 预留螺孔孔径 | +0.2d 0 |
用卡尺测量 | |||
注:d为设计螺栓直径,单位为mm。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1 | 轴线位置 | 20 | 逐座检查 | 1 | 用钢尺测量 |
| 2 | 灯器位置 | 10 | 每个灯器 | 1 | |
| 3 | 面板竖向倾斜 | 5 | 逐座检查 | 2 | 吊线测量 |
| 4 | 面板拼缝宽度 | 3 | 逐处检查 | 2 | 用钢尺测量,取大值 |
| 5 | 面板平整度 | 3 | 每20 m²一处,且不少于一处 | 2 | 用2 m靠尺及塞尺测量 |
| 6 | 面板对角线长度 | 30 | 逐座检查 | 2 | 用钢尺测量 |
11.3.21 灯笼制作及安装
主要检验项目
11.3.21.1 制作灯笼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并观察检查。
11.3.21.2 灯笼连接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连接质量应符合第2.2.2节、第2.2.3节和第2.2.5节的有关规定。
11.3.21.3 灯笼的直径、高度和玻璃弧度等各主要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并观察检查。
11.3.21.4 灯笼装配、灯笼与塔体连接螺栓的规格、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连接应牢固、无松动,外露丝扣不应少于2扣。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21.5 避雷针引线应与塔体避雷接地线可靠连接。接地电阻应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大于4Ω。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测试,并检查测试记录。
一般检验项目
11.3.21.6 灯笼应完整,表面应平顺,无明显凹坑和毛刺。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21.7 灯笼的涂装颜色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视觉信号表面色》(GB8416)的有关规定,涂装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热喷锌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80μm;铜构件油漆涂装应在锌黄涂装合格后进行。涂装质量应符合第2.2.8节的有关规定。
11.3.21.8 灯笼的防水、防尘等密封性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现场测试,使用高压水枪喷淋或中雨以上雨天观察检查。
11.3.21.9 灯笼玻璃应安装牢固,不得松动;密封材料应密实、均匀、平整。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21.10 灯笼上下通风口的尺寸不应小于设计要求,通风口应开启方便。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21.11 灯笼制作和安装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1.3.21.11-1和表11.3.21.11-2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1 | 直径 | ±10.0 | 逐件检查 | 2 | 用钢尺测量上部和下部 |
| 2 | 高度 | ±20.0 | 1 | 用钢尺测量 | |
| 3 | 玻璃对角线 | ±1.5 | 抽查10% | 2 |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1 | 灯笼的垂直度 | H/1000 | 逐件检查 | 1 | 吊线测量立柱和灯笼中轴线 |
| 2 | 上中两槛与下槛平行度 | ±1.5 | 4 | 吊线测量垂直两方向 | |
| 3 | 玻璃框立柱的等分尺寸 | ±2.0 | 抽查50% | 1 | 用尺测量各相邻立柱 |
注:H为灯笼高度,单位为mm。
11.4 浮标制作与安装工程
11.4.1 一般规定
11.4.1.1 浮标制作与抛设分项的检验批宜按交付批划分,且每批不大于100座。抛设及安装的检验批宜按施工段划分。
11.4.2 浮标制作与抛设
主要检验项目
11.4.2.1 钢质浮标所用钢材品种、质量、型号、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按规定抽样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11.4.2.2 浮体的外部形状、尺寸及线型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必要时尺量抽查。
11.4.2.3 制作非金属材料浮标的材料品种、型号、规格、质量和理化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必要时由监理单位抽样检查。
11.4.2.4 浮标制作的焊接和螺栓连接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第2.2章的有关规定。
11.4.2.5 钢板厚度大于4 mm的钢质浮体的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抽查,探伤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抽查检查不小于焊缝长度的5%和焊缝易出现焊接缺陷处,监理单位见证抽查。
检验方法:检查探伤报告。
11.4.2.6 浮标应通过密性试验。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灯船等大型浮标做气密性试验。内河小型浮标做煤油油密性或气密性试验。
11.4.2.7 钢质浮标涂装质量应符合第2.2.8节的有关规定。
11.4.2.8 浮标的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觉信号表面色》(GB8416)、《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和《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色卡比对检查。
一般检验项目
11.4.2.9 浮标系留索及锚碇的品种、规格、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沉石质量应符合第2.1章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
11.4.2.10 浮标与锚系之间的连接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连接牢固。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施工记录等资料。
11.4.2.11 浮标的压载块重量和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压载块资料。必要时由监理单位计重和计数抽查。
11.4.2.12 浮标的抛设位置及回旋半径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测量检查。
11.4.2.13 灯船、船形浮标、浮鼓制作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1.4.2.13-1和表11.4.2.13-2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 1 | 外型尺寸 | L | ±L/200 | 逐件检查 | 2 | 用钢尺测量船体最长、最宽和最高处 |
| B | ±B/200 | 2 | ||||
| H | ±H/200 | 2 | ||||
| 2 | 壁体对接错位d | d/5 | 6 | 用尺测量 | ||
注:L为浮体型长,B为浮体型宽,H为浮体型高,d为浮体钢板厚度,单位为mm。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 1 | 浮体圈板 | H | ±H/200 | 逐件检查 | 1 | 用钢尺测量 |
| D | ±D/100 | |||||
| 2 | 压载筒 | H2 | ±H2/200 | |||
| D2 | ±D2/200 | |||||
| 3 | 壁体对接错位d | d/5 | 6 | |||
注:注:H为浮体圈板高,D为浮体直径,H2为压载筒高,D2为压载筒直径,d为钢板厚度,单位为mm。
11.5 航标设备安装工程
11.5.1 一般规定
11.5.1.1 航标设备安装分项工程检验批宜按施工段划分。
11.5.2 现浇混凝土底板与底撑梁
主要检验项目
11.5.2.1 航标灯器的品种、规格、型号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并观察检查,必要时由监理单位抽查检查。
11.5.2.2 航标灯应发光正常,灯质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5.2.3 航标灯器的安装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安装牢固,透镜表面应整洁无缺损。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11.5.3 电源安装
主要检验项目
11.5.3.1 电源的供电方式、品种、规格、型号、参数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太阳能电池、蓄电池施工单位按每类别抽查1~3件。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施工记录。
一般检验项目
11.5.3.2 蓄电池应安放牢固、排列整齐、标识正确。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5.3.3 太阳能电池板应无裂纹、污垢、擦伤和气泡,组件接线装置应密封,引出线、接线装置牢固,极性标识正确。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5.3.4 太阳能电池板的位置、方向、角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接线应正确、安装应牢固。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11.5.3.5 充电控制器的技术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线路连接应正确、牢固。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并观察检查。
11.5.3.6 电源线的品种、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接线应接触紧密,线芯不得外露,并应采取防氧化措施。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5.4 雷达应答器及反射器安装
主要检验项目
11.5.4.1 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应答器每批次抽检1件。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试验报告。
11.5.4.2 雷达应答器安装的位置、识别编码应满足设计要求,与相邻应答器的识别编码应有明显区别,且不得受严重干扰。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观察检查并用船用雷达测试。
11.5.4.3 雷达反射器的实际显示的反射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和产品标称值。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抽查10%;监理单位平行抽查施工单位抽查量的10%,且不少于1次。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测试报告。
11.5.4.4 雷达应答器的避雷应与支架的避雷接地整体布设,接地良好。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5.4.5 雷达反射器安装的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反射方向应无遮挡。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一般检验项目
11.5.4.6 雷达应答器的电源安装质量应符合第11.5.3节的有关规定。
11.5.4.7 雷达反射器表面光洁,无裂纹、污垢和擦伤。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5.5 信号标志揭示装置制作与安装
主要检验项目
11.5.5.1 信号标志揭示装置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材料检验报告。
11.5.5.2 信号标志揭示装置的灯器安装质量应符合第11.5.2节的有关规定。电源安装质量应符合第11.5.3节的有关规定。
11.5.5.3 信号标牌的外形尺寸、颜色及排列顺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5863)和《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11.5.5.4 信号标志应揭示正确,装置的传动性能应良好,动作响应灵敏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测试报告并观察检查。
一般检验项目
11.5.5.5 信号标志揭示装置安装地点和安装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信号标志的杆件和通行信号标制作质量应符合第11.3.14节的有关规定。
11.5.5.6 信号标揭示装置控制器与电源的连结应正确、牢固,绝缘性能良好。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安装记录并观察检查。
11.5.5.7 信号标揭示装置安装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1.5.5.7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 1 | 埋设位置 | 50 | 逐标检查 | 1 | 用经纬仪或GPS测量 | |
| 2 | 横杆标高 | ±20 | 2 | 用水准仪测量顶部两侧 | ||
| 3 | 标志停留位置 | 满杆 | -30 | 2 | 用尺测量 | |
| 半杆 | ±30 | 2 | ||||
11.5.6 航标遥测遥控终端安装
主要检验项目
11.5.6.1 航标遥测遥控终端的型号、规格、性能和技术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批次抽检1个,监理单位见证抽样。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11.5.6.2 航标遥测遥控终端采样准确率不得低于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采样准确率不得低于9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系统试运行测试报告。
11.5.6.3 航标遥测遥控终端采集及发送的各项信息应满足设计要求,反应灵敏,数据传送应及时准确。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技术鉴定书和现场测试报告。
一般检验项目
11.5.6.4 航标遥测遥控终端安装应牢固、与灯器及电源的接线应正确,外表面应无裂纹、污垢和擦伤。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11.5.6.5 航标遥测遥控终端防水、防尘等密封性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现场测试,使用高压水枪喷淋或中雨以上雨天观察检查。
11.6 标志牌及附属设施工程
11.6.1 一般规定
11.6.1.1 标志牌制作与安装、爬梯及航标维护平台制作与安装及其他安装类分项工程、维护道路和登陆点的检验批宜按施工段划分。
11.6.2 标志牌制作与安装
主要检验项目
11.6.2.1 制作标志牌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抽检各类材料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试验报告。
11.6.2.2 标志牌的位置和立柱、纵横梁、后支撑的布设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11.6.2.3 标志牌的连接方式和连接点密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少数连接点需点焊加固时,焊接应牢固。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6.2.4 标志牌的颜色和标注的字体、图形、符号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检验项目
11.6.2.5 标志牌的颜色和标注的字体、图形、符号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6.2.5 标志牌正面应平整,不得有锈污,边缘应平顺无毛刺。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6.2.6 标志牌及构件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变形和涂装损伤应修复。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6.2.7 标志牌涂装、反光膜粘贴的材料品种、涂装及粘贴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涂装及粘贴质量应分别符合第2.2.8节和第11.3.1.18条的有关规定。
11.6.2.8 发光标志牌的灯器、电源和电缆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安装质量应符合第11.5.2节和第11.5.3节的有关规定。
11.6.2.9 发光标志牌发光体显示信息正确,安装位置、数量及照度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6.2.10 标志牌制作与安装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1.6.2.10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 1 | 制作 | 面板 | 长宽度 | ±20 | 逐件检查 | 1 | 用钢尺测量 |
| 对角线长度差 | |||||||
| 2 | 平整度 | 3 | 1 | 用2 m靠尺和塞尺测量 | |||
| 3 | 预留孔位置偏移 | 2 | 抽查20% | 1 | 用钢尺测量 | ||
| 4 | 预留孔孔径 | +0.2d 0 |
1 | 用卡尺测量 | |||
| 5 | 立柱的长度 | 5 | 逐件检查1 | 1 | 用钢尺测量 | ||
| 6 | 制作 | 面板 | 面板的垂直度 | 5 | 2 | 吊线测量 | |
| 7 | 面板拼缝宽度 | 3 | 1 | 用钢尺测量 | |||
| 8 | 面板平整度 | 3 | 1 | 用2 m靠尺和塞尺测量 | |||
| 9 | 面板对角线长度 | 30 | 2 | 用钢尺测量 | |||
| 10 | 立柱 | 立柱的垂直度 | 10 | 1 | 吊线测量 | ||
| 11 | 相邻柱间距 | 20 | 1 | 用钢尺测量 | |||
| 12 | 总高度 | ±20 | 1 | 用尺测量 | |||
注:d为预留孔孔径,单位为mm。
11.6.3 避雷设施制作与安装
主要检验项目
11.6.3.1 避雷设施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各类抽检不少于一次,监理单位见证取样。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观察检查。
11.6.3.2 避雷设施安装的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11.6.3.3 接地处理及接地电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设计无要求时,建筑物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 Ω。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测。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测试记录。
一般检验项目
11.6.3.4 避雷系统的安装应连接牢固、引下线入地应有保护、埋置深度和接地极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防腐良好,针体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针杆的直径。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11.6.4 水位遥测遥报装置安装
主要检验项目
11.6.4.1 水位遥测遥报装置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11.6.4.2 水位遥测遥报装置安装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安装牢固、接线正确。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一般检验项目
11.6.4.3 水位遥测遥报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读数和记录应准确、反应应灵敏。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测试检查。
11.6.4.4 水位遥测遥报装置安装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1.6.4.4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 1 | 传感器安装 | 位置 | 100 | 逐件检查 | 1 | 用钢尺量纵横两方向 |
| 高程 | ±20 | 1 | 用水准仪测量 | |||
| 2 | 竖向倾斜度 | 10 | 1 | 吊线测量 | ||
11.6.5 航标维护平台及爬梯制作与安装工程
主要检验项目
11.6.5.1 爬梯、航标维护平台的材料品种、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制作与安装质量应符合第第2.2章的有关规定。
一般检验项目
11.6.5.2 涂装的材料品种、涂装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涂装质量应符合第2.2.8节的有关规定。
11.6.5.3 航标维护平台的制作与安装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第2.2章的有关规定和表11.6.5.3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数量 | 单元测点 | 检验方法 |
| 1 | 平台平面对角线差 | 10 | 逐件检查 | 2 | 用钢尺测量 |
| 2 | 护栏高度 | ±10 | 3 | ||
| 3 | 立柱的间距 | ±30 | 4 |
11.6.6 维护道路和登陆点
主要检验项目
11.6.6.1 维护道路及登陆点设置的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放线记录并观察检查。
11.6.6.2 维护道路及登陆点的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数量和方法:按设计文件要求,按本标准相应规定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