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J 航标助航效能测试要求 ============================================= .. raw:: html
J.0.0.1 航标工程效能测试工作应在航标工程试运行期间进行。测试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测试组成员应由项目主管部门、辖区航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等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
J.0.0.2 测试工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J.0.0.2.1 测试前应收集测试船舶、航区航法、航道基本条件以及测试对象的基本数据。
J.0.0.2.2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按有关设计内容和技术参数以及本标准要求,编写测试工作大纲。测试大纲宜包括下列内容:
J.0.0.2.3 测试前应检校设备和仪器,检校成果提交测试组。试验中 GPS 定位仪的测量误差精度应控制在 1 m 以内。
J.0.0.2.4 分项测试应对各测试项目作出分类评价。在分项测试的基础上,应对航标整体技术状况、助航效能作出评价,并对航标工程效果作出综合评价。
J.0.0.3 测试条件应满足下列规定。
J.0.0.3.1 测试工作应在大气透明系数不低于 0.85 的条件下进行,不满足时应作出说明并予以折算。
J.0.0.3.2 测试人员的视力或矫正视力应达到 1.0 以上。
J.0.0.4 测试内容和方法应符合表 J.0.0.4 的规定,并填写表 K.15.0.18-1 和表K.15.0.18-2。
J.0.0.5 每一时段测试工作结束时,测试组组长应即时组织测试组成员对各项试验的方法、环境情况、效果、所采集的数据的准确性、应注意的问题、不足之处等进行小结。测试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测试工作进行测试工作综合评价,并形成测试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