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E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 ============================================= .. raw:: html
E.0.0.1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应包括水深测量和地形测量。
E.0.0.2 测图比例、测线和测点间距应符合表 E.0.0.2-1、E.0.0.2-2的规定。

E.0.0.3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宜采用数字化水深测量。中软底质的质量检验可采用单波束测深仪,硬底质的质量检验应采用多波束测深系统或硬式扫床。边坡陡于 1:3 时,宜采用多波束测深系统。
E.0.0.4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测量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E.0.0.4.1 水深测量定位宜采用 GPS 进行,GPS 定位精度应优于±2m(2δ,95%),并应用二级平面控制网以上精度的控制点进行校对。
E.0.0.4.2 单波束测深仪必须具有模拟记录和数字记录功能,测深精度应优于±(0.05m+0.5%×水深),测深仪工作频率应为200~210 kHz,换能器的波束角不应大于8°。双频测深仪的低频换能器的工作频率应为 24~33 kHz。
E.0.0.4.3 多波束测深系统测深必须改正船舶姿态对测深的影响,可配备三维姿态传感器和陀螺罗经。
E.0.0.4.4 当测深仪模拟记录显示波高超过 0.2 m 时,宜采用精度优于±0.05 m 的波浪补偿器。
E.0.0.4.5 陆上地形测量可采用水准仪配合经纬仪、全站仪或 RTK-DGPS 进行。
E.0.0.5 数字化水深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E.0.0.5.1 数字化水深测量时,测量船航速应小于 10 kn。
E.0.0.5.2 数字化水深测量数据处理应进行延迟改正和偏心改正。
E.0.0.5.3 测深数据的更新率应根据水深、测深波束角和测量船航速确定。
E.0.0.5.4 定位数据的更新率不应超过 1 s。
E.0.0.5.5 改正因噪声引起的假数字水深时,不应舍弃浅于设计水深的水深,对有严格超深限制的水域不应舍弃最大水深。
E.0.0.5.6 疏浚边坡的质量检验可采用电子水深数据绘制断面图。
E.0.0.6 多波束测深系统水深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E.0.0.6.1 多波束测深系统测量前必须进行校准。
E.0.0.6.2 相邻测线间重叠宽度应大于测线间距的 20%。
E.0.0.6.3 业数据处理单元不应大于 1 m×1 m,水深宜按取浅原则选取,对有严格超深限制的水域不应舍弃最大水深。
E.0.0.6.4 多波束测深系统测深结果应采用单波束测深仪进行校核。
E.0.0.7 浮泥回淤比较严重的疏浚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测量资料证实已挖到设计水深,质量检验时可采用浮泥测量对高频测深仪水深图进行修正。浮泥的测量可采用三爪砣、密度计或实地取样的方法,具备条件时,可采用走航式适航水深测量的方法。
E.0.0.8 疏浚工程竣工断面图应按图 E.0.0.8 绘制。

E.0.0.9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 20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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